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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是一个单方的需接受或者到达的意思表示,可分正常解雇与特别解雇等等种类。通过这个意思表示,雇主就采取直接地无预告期限的解雇或者采取有预告期限的解雇,以此来终止将来的劳动法律关系。同时,雇主解雇也可理解为是一种处分行为(Verfuegungsgeschaeft),但是这种处分行为是以在将来不再出现可依据劳动法律关系的给付义务和请求权为条件的。在德国法中其法律基础可见于民法典第620条第2款,第 622和第 626。这样一个非独立的形成权是否是完全自由的,还是受限制的呢?它的合理内涵,也即解雇的限度在哪里?因为它是规范解雇法律问题的基础,因而有必要作些探讨。
1、自由解雇的理据
(1)、社会与经济功能
企业雇主的解雇是一个必要的法律手段,它是一个法律上保证的强制性的诉求。没有解雇权等相应法律,劳动合同就不是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古典的国民经济学将生产因素分为劳动(Arbeit)、土地(Boden)和资本(Kapital)。而劳动又往往理解为为了一个经济目的的体力与智力活动限制;,而劳动的体系又往往分为4个方面:1、非自由体系(Das System 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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