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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责令纠错的目的
为了强化对党员、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预防和遏制违纪违规和不廉洁行为的滋生和蔓延,进一步推进市交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按照市委《宝鸡市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办法》(宝市发[2005]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项制度。
第二条 责令纠错的原则
责令纠错是立足于保护挽救,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纪违规,但可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的警示训诫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教育加强制的方法,最大限度地挽救有错误问题和违纪违规行为的党员、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进而警示教育大多数党员、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令纠错的适用范围
(一)具有党纪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够纪律处分,或者情节较轻,可不予处分的问题;
(二)履行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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