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对外开放战略,鼓励个人和外地客商积极为本地区招商引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的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范围和对象是指引进地区以外投资者投资的独资、合资、合作、资产重组、股份、租赁等项目的个人和外地客商(以下简称项目引进人)。包括:地区内外的企业、经济组织、中介组织、委托代理机构和个人;不包括以单位职能或职务行为向上级部门争取的项目或资金;不包括部门招商。
第三条 引进人由外来投资者、技术权利人认定,对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引进人按本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引进的资金、项目、技术的奖励根据性质不同,按照地区受益程度区别标准,并均以实际到位的外地资金额为依据计奖;属引进技术的以折算资金额计奖。
第五条 引进资金的奖励
指从地区外引进的社会性的并用于地方社会事业投资的无偿资金或有偿资金。
奖励标准:
1.引进社会性无偿捐赠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5%给予奖励。
2.引进无偿捐赠实物的,按评估价值的8%给予奖励。
3.引进社会性(非金融)有偿资金且资金使用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按资金使用费低于银行贷款利息部分的50%给予奖励。
认定材料:资金到位并已用于开工项目建设,由引进人提供捐资证明、银行进账单、资金使用合同等材料。
第六条 引进项目的奖励
指从地区外引进、在我地区投资新建,在当地纳税,并注册为独立法人的项目及地方公益性项目。
奖励标准:
1.工业加工类项目。属外来独资经营,以及与本地区合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项目,按到位外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2.农业开发类项目。按到位外来基础设施及经营性房屋、建筑物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
3.商贸流通类项目。引进政府鼓励发展且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属外来独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与本地区合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8%给予奖励。引进无不动产投资的经营性企业,属外来独资经营的,按自纳税之日起一个年度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给予奖励;与本地区合资经营的,按外来股权比例计算的自纳税之日起一个年度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给予奖励。
4.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类项目。采取出让土地或以土地入股方式建设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采取划拨或委托经营土地方式建设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8%给予奖励。
5.引进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用于租赁经营的,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6.外来投资合同项目建成投产后再投资部分,包括原项目扩产、新上项目及成立子公司、分公司,按上款奖励标准的8%兑现奖励。
认定材料:项目建成(标准化厂房承租方)投产或营业后,由引进人提供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验资报告、投资者身份证明、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价值证明等材料。无不动产投入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同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缴款书。
第七条 引进技术的奖励
指引进以技术作价并注册登记为股权部分投资的。
奖励标准:按技术折资入股额的0.8%给予奖励。
认定材料:引进的技术用于生产后,由引进人提供营业执照、技术股权证明、投资者身份证明、自治区级以上科技部门的技术鉴定证书等材料。
第八条 奖励的兑现:引进的资金、项目和技术,由引进人申报,地区招商局组织考核认定,在新闻媒体公示考核认定结果,确认无误后,按项目落地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招商部门核准后,报经县市政府批准,由县市财政局兑现,奖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属重大且对地区工业经济拉动作用非常突出的项目,由县市政府上报,经地区行署批准,其奖励由地区招商局会同地区财政局个案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金,均不含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本办法由地区招商局和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地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