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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法》法条复习中常见问题集
日期:6月6日 0时  来源:北京考试报        阅读: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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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司法考试复习过程中如何对待行政法法条的问题,很早以前,我就想谈一点自己的看法。开始的时候打算在课堂上谈,但又恐怕占用了学员朋友们听课的时间,因此总是一带而过,仅在个别地方做了一些简单提示。事实上,在每一年的培训教学中,考生朋友们关于行政法法条的问题总是很多,最为突出的应当算是这样两类问题。  



第一类问题,是有许多朋友提出来,说为什么老师上课讲的观点和法条字面上的含义会有所出入呢?这时候,我一般都会解释说,行政法的有些法条不能过于当真,某些法条还会“骗人”,因此不能尽信法条,而要注意辨析法条背后的真意。第二类问题,是有很多朋友提出,说为什么老师上课的时候不对每一个法条分开讲解,并在每一个知识点讲解完毕之后注明该考点出自于哪一法条呢?这种问题常常令我苦笑不已,实际上是“非不为之,实不能也”!因为行政法的法条之间,相互修正、补充、关联、纠结的现象极其严重,往往只有将若干法条高度综合起来,才能完整、准确地说明某一考点。如果非要在某一考点之后说明其法条出处,就不得不同时注明几个、甚至十几个条款,并详尽说明其相互关系,方不至于误导听众。而这样一来,势必大大影响学员朋友们听讲的效果,使人如坠云雾之中,便是“画虎不成反类犬”了。 
  正是考虑到行政法法条的这样一些特殊性质,我便感到有必要写一点东西,简要说明一下行政法复习过程中如何正确对待法条的问题,给学员朋友们提供一点有限的参考。我想,有这样几个问题是朋友们最应当注意的: 
  第一,法条自身的正误。法条的拟定,作为一种高度规范化的工作,其语言一般甚为简练,多数都能做到文通句顺,且无生僻字。因此,读通法条的字面含义对绝大部分考生来说,决不存在困难。真正的困难在于,从字面上读出来的法条含义是否就是它的确切意思呢?或者说,法条字面上所表达的东西能不能“当真”呢?这就未必了。在行政法上,出于两种原因,可能导致法条的字面含义与真实的制度面貌并不相符。原因之一,在于法的效力等级。行政法的渊源甚为丰富,上至宪法、下至规章,无所不包,但法条之间还有上下等级之分,下位法常因与上位法抵触而无效。复习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规章层面的法条,其中某些规章的效力就值得怀疑。如有些部门规章甚至规定了复议受案范围、复议管辖等重大问题,则此等规定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便不得不令人生疑。应当说,司法考试所考察的法条层面,一般至行政法规为止,对于某些规章中的特殊规定,建议学员朋友们不宜深究。原因之二,在于立法技术问题。由于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建设起步较晚,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水平也与其他部门法存在一定差距,且某些法律制定时间较早,难免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差错而导致某些法条含义不确、“表里不一”文章来源:中国公务网 2006-6-6 0:09:23。对于这些法条,必须努力探求真意,切忌不求甚解,望文生义,如若在复习中只知依照字面理解、记忆,则难免导致谬误,考生朋友对此切切不可执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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