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行政程序(考点没有变化)
第十一章 行政应急
第一节 行政应急概述
行政应急的概念和原则 [修改:2006大纲“行政应急的基本原则”] 行政应急的类型
第十二章 至 第十三章(考点没有变化)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增加: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关系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性的渊源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增加: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增加: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增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意义)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增加:合议原则 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 两审终审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一节 概述
修改:“受案范围的含义”改为“受案范围的概念” 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增加:行为标准 权利标准)
第二节 应予受理的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行政许可案件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抚恤金案件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修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改为“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案件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反倾销行政案件 发补贴行政案件 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案件” 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二节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增加: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增加: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不动产案件) 共同管辖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概 述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增加:概念 诉讼地位) 诉讼代表人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原告的概念 原告的确认(增加:受害人 相邻权人 公平竞争权人 投资人 合伙组织 股份制企业的内部机构 非国有企 企业法定代表人 农村土地使用权人 ) 原告资格的转移(增加:转移的条件 自然人原告资格的转移 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转移 转移的程序)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
被告的概念 被告的确认(增加:行政复议案件 委托行政 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派出机构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不作为案件) 被告资格的转移
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
起诉的概念 起诉的条件(一般条件 时间条件 程序条件) 受理的概念 对起诉的审查 审查的结果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审理前的准备(增加:组成合议庭 交换诉状 处理管辖异议 审查诉讼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 审查其他内容) 庭审程序(增加:庭审方式 庭审程序 审理期限)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增加: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案件的移送和司法建议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上诉和上诉的受理 上诉案件的审理(增加:审理方式 审理对象 审理期限)
第四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增加: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程序 ) 再审案件的审理(增加:审理程序 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再审案件的处理 再审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