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的效力的根据
法的效力的根据和原因十分复杂,一般包括法律本身、道德、利益等经济、伦理、法律、心理、社会方面。
1.法的效力来自于法律。法律有国家强制力,法律规定了具体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任何明显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国家相应的制裁——罚款、监禁甚至处死;法律保障社会成员的利益满足,因此法律具有效力。
2.法的效力来自于道德。法律与人们的道德观念相一致,法律建立在社会主流道德基础之上,法律体现了公平、正义,因而人们服从政府、遵守法律。
3.法的效力来自于社会。民众从小就养成了模仿他人所为的习惯,包括按照别人的行为守法的习惯。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社会要求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
法的效力根据问题属于完全新增的内容,比较简单,考生稍作了解即可。
五、《监督法》与当代中国法律监督制度的发展
针对《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出台,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中新增本考点。该考点的重心还是在于《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内容,复习时要注意结合法条掌握。至于意义之类,作一般了解即可。
六、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2000年《立法法》以及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并从法律解释的实际运作来看,当代中国初步形成了一种“一元多级”的法律解释体制。
解释体制的内容原本就有,但是如此表述却是第一次,考生要特别关注“一元多极”的说法,准确掌握相关内容。
七、法的发展的阶段和特点
法的发展阶段,教材中原本有很多说明,这次修订主要是进行形式调整。
本部分,法的发展阶段、法的发展的特点、影响法的发展的因素都不是重要的考点,内容也很简单,出题可能性不大,考生一般了解即可。
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属于07年大纲的一大亮点,法理学和司法制度部分都用了很大的篇幅来讲述。鉴于该考点的政治热度以及司法考试的性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出题的可能性极大,考生一定要熟练掌握相关内容,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至于其出台背景、宣传影响之类,可作一般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