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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基础班讲义
日期:5月27日 19时  来源:公务网    阅读: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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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唐律的特点:礼法合一、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
    2、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3、

唐律的域外影响
 二、宋元时期的法律
(一)《宋刑统》与编敕
1、《宋刑统》: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
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2、编敕。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神宗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编敕所”。
(二)刑罚的变化
1、折杖法。 
2、配役。 
3、凌迟。
(三)契约与婚姻法规。 
1、契约立法。
其一,债的发生。 
其二,买卖契约。
其三,租赁契约
其四,租佃契约。
其五,典卖契约。 
其六,借贷契约。
2、婚姻法规:
(1)婚姻的缔结主要受以下三个因素的限制:婚龄、血缘、州县官员
(2)离婚:仍然实行唐“七出”与“三不去”,但有少许变通。
3、继承。
(1)宋代除沿袭以往的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2)绝户财产继承办法: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3)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
a.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3/4+1/4)
b.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文章来源:中国公务网 2007-5-27 19:54:21。 (1/3+1/3+1/3)
(四)四等人:
1、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2、蒙汉异法:
3、元代有烧埋银制度。
三、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律例与大诰、会典 
1、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
(2)《明大诰》。
大诰的特征:
a.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b.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四编大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枭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
c.“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d.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 
2.清代律例的编纂
(1)《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清代的例
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a.条例。
      b.则例。
    c.事例。
d.成例。
3、明清会典
(1)《大明会典》。
(2)《大清会典》。 
(二)罪名、刑罚与刑罚原则
1、奸党罪与充军刑 
2、从重从新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唐宋时期的司法机关:
(1)大理寺 
(2)刑部与审刑院 
(3)御史台 
(4)唐代的“三司推事”
(5)唐宋地方司法机关
2、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
   (1)明代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
(2)明代大理寺掌复核驳正,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诸皇帝裁决。
  (3)明代都察院掌纠察。
(4)地方司法机关。
3、明朝的司法管辖制度
4、廷杖与厂卫。 
(1)廷杖。
(2)“厂”、“卫”特务司法机关。这即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又是有明一代的一大弊政。 
(二)诉讼制度。
1、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1)刑讯的条件与证据。
(2)刑讯方法。
(3)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
一类是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二是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4)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或仇嫌关系故意出入人罪,《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谓“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2、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与证据勘验制度。
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两宋注重证据,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制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3、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1)明代的会审制度 
①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
②朝审。 
③大审。
(2)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 
(1)秋审。
  (2)朝审。
  (3)热审。

中国法制史--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一、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及其影响:
(一)主要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1.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促进了一部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 
  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二、清末“预备立宪”
(一)《钦定宪法大纲》
(1)定义与性质: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此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结构与主要内容
(3)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4)实质: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满洲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二)“十九信条”Www.GongWu.Com.Cn 2007-5-28 1:09:18。 
(1)定义: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
(2)公布背景 
(3)内容
(三)谘议局与资政院 
二、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一)《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1、《大清现行刑律》
(1)公布的原因与过程 
(2)主要内容及变化
2、《大清新刑律》
(1)特点与地位
(2)制定过程及篇章结构
(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二)《大清商律草案》与《大清民律草案》 
1、清末的商事立法
2、《大清民律草案》。
(三)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1、《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六编与《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四编。 
2、《大理院编制法》。
3、《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4、《法院编制法》。
三、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一)司法机构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
1、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
①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③实行审检合署。 
   2、实行四级三审制。
①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
②审判制度上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 
     ③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④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二)领事裁判权与观审和会审公廨
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 
(1)内容:
(2)审理机构
(3)后果
2、观审制度 
3、会审公廨
四、民国时期的宪法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其一,《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GongWu.Com.Cn 2007-5-27 19:54:21
其二,《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就是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
(1)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2)在权力关系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
(3)在《临时约法》的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
(二)“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三)“贿选宪法”
(四)《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
1、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特点。
第一,从法律内容上看,国民政府法律制度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
  第二,从立法层次上看,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
  第三,从立法与司法层面看,也表现了明显的“双重性”。
2、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宪法》的结构特点
3、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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