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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当年新修改或通过的法律,都会在当年的司法考试中被考到,比如去年的《公司法》就在考试中大面积考查,今年新颁布的《物权法》也不例外。那么该法在2007年司法考试中将占有什么样的比重?有哪些必考的热点?考生又该如何备考呢?为此,万国学校司法考试辅导专家李建伟老师从司法考试复习备考的角度,对《物权法》中的关键制度和重要变化进行阐述,希望能够对大家在民法特别是《物权法》部分的复习上起到指引作用。
本栏撰文:记者李琼
涉及的考点有10个
李老师认为,《物权法》在2007年司法考试中绝对是重点,它绝对扩充了民法的考点,修正了原来的答案。但是,《物权法》对于整个司法考试以及民法答案的影响,不像大家想象的那么大。
在2007年司法考试中,涉及《物权法》的考点有10个,分别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善意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抵押的财产范围、抵押登记的效力、权利质权的标的及留置权。
几个重大变化要留意
据李老师介绍,《物权法》中的重大变化主要有这么几个:
第一章第一编总则部分,规定了物权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总则部分最重要的是第二章物权法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这一章在民法理论中,叫物权的变动。
第一,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绝对以登记为要件,这没有任何例外的。需要注意,这个登记不是指合同登记,而是指权利登记。
第二,汽车、轮船、飞机等重要交通工具,不再是特殊动产,不再使用不动产的规则。它们本身属于动产,它的所有权转移、变动,以交付方式生效。
第二编所有权部分主要有四个变化:
第一,共有 《物权法》规定,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改行为的,应当经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而共同共有,则需要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第二,建筑物区分所有 分为三类,即纵割型、横切型、混合型,这些完全属于新规定,在此之前我们任何立法层面上的法律对这个制度都没有规定。
第三,完善了善意取得制度和遗失物的回复制度 从司法考试的角度看,善意取得制度每年必考。《物权法》第一次明确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打破了不动产不可善意取得的迷信。此外还规定其他物权也适用于善意取得,这也明确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另外一个重要的制度是遗失物的有偿回复制度。另外,《物权法》规定了脱离物不仅限于遗失物,还包括漂流物、遗忘物等,并明确了遗失物没有报酬请求权,只有必要费用请求权。还有一个规定是,如拾得人对拾得物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损坏,则需要赔偿,无论是拾得人或公安机关都要赔偿。与以前的民法规定相比增加了重大过失。
第四,关于所有权的特殊取得 第一个变化是土地使用权名称的变化,原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在称为建筑用地使用权,名字更加准确。第二个大的变化是地役权的规定,明确地役权的登记要件;明确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明确地役权的从属性,即需役地转移的地役权必须转移。
担保物权最大的变化是彻底改正了原来担保法第41、46和64条第2款的规定。这些规定当时把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权、质押权混为一谈。《物权法》规定,抵押合同一签订就生效了,生效后银行就可以要求办理登记,不办理登记可以强制要求办理,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合同生效了。如果坚持不办理,结果是抵押权没有产生,就是抵押权没有生效。但抵押合同本身的效力不受影响。同样的道理,动产质押也一样。大家要注意,今后的命题可能会在抵押权生效与否上做文章。
另外就是特殊动产的变动规定。所有特殊动产适用普通的动产变动规则,登记是对抗要件,并且当事人要求登记的才登记,是自愿登记。另外,知识产权、股权、票据等权利的质押,统统以登记成为质押权为要件,不是合同生效要件。
最后是留置权,这个变化也是特别的。以前的留置权只担保合同债权,并且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受到留置权的保护。现在的规定是,只要法律不禁止的都可以留置,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都是可以的,极大地扩大了留置权的范围。
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