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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档案的范围亟待明确
每个法律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范围和对象,这种调整范围和对象的界定越是明确,该法律的实施就越是可行。这也可以说是立法的起点和终点,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也真是因为有了明确的需要依法管理的对象才需要立法,而立法的目的也就在于使受其调整的范围和对象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健康发展。然而,《档案法》自1988年元旦施行以来,对法定档案的范围则始终不够明确,1999年5月修改后的《档案法实施办法》虽然在第二条中规定了确定这一范围档案的主体,但时至今日又过了八年,法定档案的范围仍然没有得到明确界定。这无疑给档案执法带来了不可愈越的影响。为此,笔者以为在此次对《档案法》的修改过程中,进一步明确法定档案的范围应是题中应有之义。为了达到明确法定档案的目的,甚至应当在修改《档案法》的同时,起动修改或制订与之相关的法规和规章的工作。
一、界定的形式
1、在《档案法》中明确界定。作为档案工作的根本大法,在对这个问题进行界定时自然不可能相当详细,但在《档案法》的条文里可以通过明确档案所有权来间接地为法定档案作出规定。比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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