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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的涵义及其法律思考
2005年9月28日,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制发的《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上海市档案条例〉推动档案事业进一步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市和区县档案馆要加强政务公开的配套服务措施,研究实施依申请提供利用档案的新型服务机制,不断满足公众查阅政府公开信息对馆藏档案的利用需求”。为了有助于上述工作的开展,笔者就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的涵义及其法律问题提出初步的意见,以供探讨。
一、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的涵义
笔者认为,上述文件所称的“依申请提供利用档案”或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是指国家档案馆或有关机关档案室,根据公民或有关组织的申请,将收藏的未开放档案中与申请者直接相关的、不致损害国家与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依法提供申请者利用的行为。
上述定义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的主体。定义提出,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的主体是国家档案馆或有关机关档案室。即一是具有开放档案法定职能的各级国家档案馆。国家档案馆(主要包括各级综合档案馆和城市建设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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