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解决“人户分离”问题的一点探讨
“人户分离”是社区矫正工作和“两劳”帮教工作中经常遇到且较为辣手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造成矫正对象或帮教对象脱管,从而为可能重新犯罪留下缺口和隐患。
究其原因,主要有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从客观上分析,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人口流动大,人们城乡间、城区间、跨省、跨区、以至跨国界的流动频繁,一些人甚至居无定所。就北京市而言,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城市建设的发展,新的居民区比比皆是、层出不穷,居民因拆迁、购房而搬迁的数量、速度和频率增大。传统的户籍管理已经很难适应这种变化,而建立在传统的户籍管理模式下的社区矫正和“两劳”帮教管理方式则显力不从心。从主观上看,一些矫正对象和帮教对象为了摆脱管理,采取各种方法不与配合。或仍报原住址隐瞒现住址,或迟迟不到新居住地管理部门报到,或既不与原管理单位联系也不与新管理单位沟通,能拖则拖,能躲则躲,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和“两劳”帮教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
目前,“人户分离”的现象主要表现有下列几种情况:
一、因拆迁或购房而搬迁,户口仍在原居住地,本人既不与原街道联系,也不与现居住地街道沟通;
二、户口在,住房也在,但因做生意或其它原因经常不在本地居住,来去无踪影;
三、户口在一地,拆迁、购房在一地,人却居住在第三地;
四、人在户在,但无住房,暂住在车棚、工棚、经营摊点;
五、户口在本市,人早已到了外地。如到广州、深圳等南方城市经商,或到本人或配偶原籍居住。既无具体住址,也无联系电话。
六、户口未动,人也应该在,但就是找不到,其家人也不告之其去向,帮着隐瞒,下落不明。
工作实践表明,这种现象,给社区矫正工作和“两劳”帮教工作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作不能落实。一旦发生此类现象,必将造成矫正对象或“两劳”帮教对象脱管,相关单位对其情况不明,矫正、帮教不到位。
二、交接容易脱节。矫正对象或“两劳”帮教对象出监时,往往给监狱管理机关提供的是入狱前的旧住址,监狱管理机关只能按其旧地址通知,可有些人出狱后并不在原住址居住,这给交接工作带来很大不便,查找困难,甚至出现脱节。
三、容易发生扯皮、推诿。由于住址不确定,相关单位的责任也难以界定,加之个别矫正对象或“两劳”帮教对象故意制造麻烦,有意钻空子,不如实地报告自己的住处,从而造成一些单位的相互扯皮、推诿。
四、由于监管不到位,必然造成脱管、失控,给社会治安留下隐患,甚至可能发生重新犯罪或引发重大恶性案件。
以上情况,还会随着社会开放和发展形势,变得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复杂。如何应对这种局面,使无序变为有序,这是新形势下对社区矫正工作和“两劳”帮教工作提出的新课题,是需要认真研究和并加以解决的迫切问题。在目前对此还未形成有效方法的情况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研究和探索:
首先,在工作思维方式上,应该打破传统观念,打破条块分割的传统模式,在立法和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现实状况和未来变化,有一个能够全面涵盖现实、适应未来发展的规划。
第二、市、区司法局应建立相关机制,加强对基层指导,及时协调和解决基层面对现实问题,并加以总结、归纳,及时将相关可行性作法推广。同时,加大对相关政策的研究力度,提高政策的预见性、前瞻性。
第三、充分发挥现代科学技术的作用,可以考虑建立全市矫正工作和“两劳”帮教工作内部网络,各司法所可将“人户分离”中住址不明的对象在网上公布,也可将自己辖区内居住的不明身份人员在网上查寻。针对某个对象,其户口所在地司法所与现住地司法所可以通过网络互通信息,共同管理。
第四、应该明确对于“人户分离”的矫正对象或“两劳”帮教对象,无论是户籍所在地司法所还是现住地司法所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共同负责。市、区司法局,可以以定期、不定期召开协调会的形式,为基层搭建协商平台,构筑互利机制。对有争议、难以把握的问题,可以透过协商、共同制定方案的方法加以解决。各单位要树立全局、大局观念,本着互让、互助、互利的原则,相互间多承担一些责任,从而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和“两劳”帮教工作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