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什么样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 县委党校 廖振房
内容提要:2005年一号文件提出:“要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紧接着,中央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文件,提出了要在全国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就对我国的金融体系改革提出了要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要求。但当前的农村金融体系却存在金融单一化、业务商业化和垄断化,服务不到位;农业贷款比率下降,规模偏小,资金外流严重;贷款结构不合理、效率低下,不适应农村需要等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以改进。本文在分析当前我县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后,认为要建立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的,统一的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大量发展以小额信贷为主要形式的多种金融产品供给;贷款的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通过贷款者互保为主要形式的多种担保机制分散风险;加大扶持立度,建立健全以政府扶持为主的外部发展环境等五个方面进一步努力,以构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推动新农村建设向纵深发展。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金融机构 服务体系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2005年一号文件提出:“要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紧接着中央又提出了要在全社会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新农村建设无论是开展大规模的村庄治理,还是要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农民都需要大量的资金,靠上级的支持和农民自筹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加快构建与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但就我国现阶段农村金融发展的现状看,农村金融服务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一、金融单一化、业务商业化和垄断化,服务不到位。农村各项产业的发展、生活条件的改善都需要大量的信贷支撑,但随着国有金融机构日益商业化,使它们大规模收缩战线,压缩基层经营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营业所在扭亏为盈的号召下被大量关闭。同时,贷款权限也从基层上收至县一级,结果是大量的农村储蓄资金外流。据统计,我县自1997年以来,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64个商业网点,在部分农村地区造成金融机构单一化、农村金融市场日益垄断化的趋势,随着农村信用社在农村信贷市场上占据了准垄断地位,导致金融服务供给品种单一、规模小。虽然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村的贷款也在增加,但农村信用社对农村发展的贡献仍然有限。据统计,农村信用社仅接触到20%的农户,大量的农户无法接受到农信社的金融服务,而且农信社也考虑到金融风险问题,越来越嫌贫爱富,最终导致部分农村特别是贫苦农户出现了金融服务的空白。
二、农业贷款比率下降,规模偏小,资金外流严重。现在乡镇的金融机构中,邮政储蓄只吸收农村资金而不发放贷款,吸收的资金统统上划到上级机构;而农村信用社也在强调资金的集中使用,往往也把吸收的农村资金上存到县级以上机构;农业银行等国有银行早就收缩了机构,广大农村基本没有了网点。结果,农业贷款额趋于下降。1994年我国农业贷款还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比重的20.13%,到2004年就只占11.82%了,而就我县而言,农业贷款的比例还不到11%,还包括很多大规模投资农业的企业,这样真正到农民手中的贷款所剩无几。
三、贷款结构不合理、效率低下,不适应农村需要。贷款的结构直接影响到贷款的效率,在我国金融系统对农业的贷款中,短期贷款比重比较大,但用于农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长期贷款比重不高。据央行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到2004年底,农业短期贷款余额9843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5.5%;农业中长期贷款余额3689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2.1%;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余额7523亿元,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4.2%。全国如此。我县也不例外。由于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金融贷款大多是用于发展新产业,进行修桥、筑路等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大部分都是长期的项目,所以很容易出现贷款难的现象。
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大金融机构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力度,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展多元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第一、建立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的,统一的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开展以农民合作金融组织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公平竞争。农村金融的多种所有制组织,包括现有的国有金融机构,例如农业银行、邮政储蓄以及有待于大力开展农业保险的各保险公司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例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民合作基金会,农民合作保险机构等等。在农村金融的多种所有制组织中,农信社将成为主体。其原因有:农信社的机构遍布全县的每个乡(镇、场、管委会)而且拥有自主贷款权,这是任何其他金融机构所望尘莫及的;现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撤并机构,从而把农村金融主体地位让给农信社;个体私营金融机构和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机构肯定在逐步形成不容忽视的力量,但要取代已成主导地位的农信社尚需外部环境的充分发育。
但现在的农信社为规避金融风险,支农贷款的门槛越来越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放开政策,鼓励现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从事金融活动的个人借鉴以往村民基金会的经验,开展集资、放贷、保险等金融业务,使其逐步成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从而引进竞争机制,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品种和质量。
第二、大量发展以小额信贷为主要形式的多种金融产品供给。 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多种农村金融产品,主要包括:一是灵活多样的存款贷款,例如各类需求的放贷、各类期限的存贷、各种担保的借贷;二是小额信贷,我国现行信用村、信用农户为特征的小额信贷款;三是各类保险,当前农民最需要的主要是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副产品销售业、医疗保健等的保险,而目前这些保险在广大农村几乎是空白。在多种农村金融产品中,小额信贷将成为主要形式。其原因,一是现行农村长期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决定了分散经营的绝大多数农户“小生产”的金融需求,大多数只能是小额度的,这和城市企业一次需求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是完全不同的;二是我国现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和小额信贷款的实践反复证明,小额信贷额度虽小,但在缓解农民贷款需求、促进生产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因而受到农民的衷心欢迎,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三是就现行的贷款机制来说,为了规避风险,小额度的信贷便于管理与监督,不容易出现风险,特别是还体现了在供给量一定的情况下,可以使较多的农户获得贷款,从而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公平。四是现有国内保险机构尚无开展农村保险业务的计划,而现在农民发展新产业的抗风险能力还很弱的情况下,只能采取小额度信贷的办法来使农民积累预防风险的宝贵经验。
第三、贷款的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近年来,国家放开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利率上限的限制,一个以市场化为主的利率机制正在形成。就全国的情况看,利率是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毫无疑问应该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不能任其市场化。但是,对于分散的农村金融市场来说,局部的、密切监管的市场化为主的利率机制,不会造成全国经济的大的动荡不安,因此不必大惊小怪。只有利率自由化,金融机构才有可能根据每一笔贷款的预期风险进行定价,或者根据整个贷款资产组合的综合风险进行定价。如果不推行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或组织之间就不能充分展开竞争。
第四、通过贷款者互保为主要形式的多种担保机制分散风险。传统的金融担保机制,是贷款者财产(权)抵押和第三者对贷款者提供财产(权)担保。自1994年引进小额信贷后,贷款者5—8户联保成为农村新的担保方式,即一户到期还不起贷款,其他几户就负有帮助其还款的责任。实践证明,这一担保机制适应了农村实际,非常有效,而且受到农民欢迎,具有旺盛生命力,将成为今后农村金融的主要担保方式。此外,还可以采取农民承包土地权(证)抵押贷款,因为贷款者以承包土地权(证)作抵押后,一是必然更加精心经营;二是万一失败,他也会“背水一战”,或者进城打工,或者在当地为别人打工,从而实现了土地的由分散到集中,这种办法的土地集中符合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规律。单独成立国有的专门担保公司可以借鉴。不过这样的担保公司由于利润空间较小,需要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政策优惠,加以鼓励。
第五、加大扶持立度,建立健全以政府扶持为主的外部发展环境。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政府应对构建的农村金融体系进行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扶持,营造和保持良好的农村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中央一号文件已提出了扶持农村经济发展是当前农村金融机构最紧迫的工作,但这需要有关部门具体化为可操作性的政策。一是抓紧制定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承担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义务和政策措施,明确金融机构在本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新增存款用于支持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比例。实践证明靠义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办法,都是很难实现的,而把这种“义务”和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起来,就会有较强的操作性。二是引导县及县以下吸收的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最有效的办法是将其贷给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机构,既可以获得稳定的利息,又切切实实地做到了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三是引入多样性农村金融机构。当前的农村金融机构涵盖面不足,难以满足各种农村市场的需求。因此,多元化金融机构的存在有了必要,应打破国有或准国有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或准垄断地位。防止市场权力的存在和滥用导致的限制竞争的行为。由于非正规金融对农村发展提供了大量的信贷支持。简单宣布非正规金融非法是不合理的。但政府应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监管,从而保持其活力。政府机构也要转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压制农村金融的错误理论和观点,例如 “落后的农村经济不需要多少金融服务”、“农民不讲信用”、“农村金融风险大”等等。
(作者单位:中共龙南县委党校 通联:13766383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