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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改革创新的角度看,我们当然应该讲求实效,鼓励创新,什么方法有效就大胆使用什么方法。但从法治的角度看,这种实用主义的做法就颇成问题了。
任何规则的确定都应当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尤其作为承担大量执法任务的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创制新规则的“立法”权,只能在法律范围内忠实执行法律。
作为一种惩戒方式,不仅应当建立在全国统一的法律基础之上,而且还应当有一整套完善的程序与救济渠道。
公务员被投诉就面临下岗的危险,这在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中还是一次大胆的尝试,它对于无能、低效、蛮横、官僚的个别公务员无疑是敲响了警钟,引得那些曾经害怕与政府机关打交道的老百姓拍手称快,对于以“规范控制行政行为”为己任的行政法而言,也算是一次创新努力,值得称赞。赞叹之余,这项改革新举措也使我想起了一个问题,即制度创新与依法行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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