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规律、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先进法治理念。本文拟对学习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理念层面的问题作点分析,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并籍以对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所应树立的新的检察工作理念谈点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检察职能 检察工作理念
一、 学习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
(一)学习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政法工作适应和更好地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随着以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法律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和公正执法的期望日益增强。政法机关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就必须根据时代的变化和实践的需要,坚持把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政法机关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的一项根本性和长远性的措施来抓,使广大政法干警摒弃传统陈旧的执法观念和习惯做法,牢固树立与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学习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检察事业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迫切需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中国社会的不断变化,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司法体制在逐步改革完善,法律和司法的价值取向也在发生变化,这都要求检察工作与时俱进,根据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运用科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检察工作的价值、作用进行进一步思考定位,完善运行机制,引导检察工作向更高层次迈进。
(三)学习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检察官立足本职、做好检察工作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改革开放以来司法经验的科学总结,符合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规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其特点: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符合中国国情和政治制度。中国的国情和政治体制决定了中国司法的性质、结构和发展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法律制度,而中国检察官的法治理念必须和中国的政治体制保持高度的统一和协调;二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注重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就会实现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过程与结果在深层次上的认同感;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社会对司法需求的回应。我国检察工作应当体现"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的宗旨。
因此,学习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对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当前检察工作在理念层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由于我国几千年封建法律思想观念的承传和建国后长期“左倾思潮”的影响,现阶段我国社会法治理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影响着检察职能的全面履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 。在价值观念上,重视刑事法律的惩治功能,忽视其保护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功能。检察机关被简单地视为“刀把子”和专政工具,认为打击是第一位的,保护是第二位的,强调保障人权会对犯罪打击不力。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集体的安全与稳定,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被害人的利益是一种必要的代价,出现错案在所难免。在执法中人权意识淡薄,特权思想浓厚,随意抓人、捕人。习惯有罪推定,先入为主,重口供,轻其他证据。在案件有罪无罪证据并存或“一对一”时,对被告人定罪牵强却仍按疑罪从有、疑罪从挂处理;在一些超期羁押案件中,久查无果,定罪无据,却仍然对犯罪嫌疑人久押不决。从重从严,忽视按照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从宽从缓处理。
(二)重实体,轻程序。在执法观念上,程序工具主义、虚无主义还有很深的影响。不少执法人员认为,只要查清实体问题,事实没有搞错,就是依法办案了,程序违法不算违法。有的办案手续不全,文书不规范;有的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全面把握逮捕条件,以捕代侦,认为抓起来保险。有的为了查清事实,获取证据,不惜违反程序,变相延长讯问羁押时间,甚至刑讯逼供;有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重实体,轻程序”是造成司法不公、执法不文明的重要原因。从近年来处理的涉法上访问题看,很多执法过错都是出在程序不完善和不严格遵守程序上。
(三)重办案数量,轻案件质量 。片面追求办案效率的政绩观,忽视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与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执法理念一脉相承,并受工作评价标准、激励机制和利益驱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片面强调办案数量轻视执法质量,办案下指标,搞攀比,不该立案的立案,立凑数案,有的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立案,为实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理想,把破案率、批捕率、有罪判决率等作为衡量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
(四)重配合,轻监督制约。法律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执法办案的实践中,强调配合的多,认为这是关系到与犯罪作斗争的立场、态度问题,强调形成合力,不愿意接受制约监督,认为是找茬子,过不去,有的检察机关不敢监督,怕影响关系,照顾面子,搞迁就,放弃法律赋予的把关、监督、纠错的职责。配合有余,监督不足,有的导致错案的发生。(五)重就案办案,轻运用司法职能维护和谐稳定服务大局。在执法中,存在单纯的办案思想,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简单地对号入座,不善于运用刑事政策指导办案。围绕经济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的大局观念比较淡薄。重打击轻教育预防,重监管轻教育改造,重法律效果,轻政治社会效果,重办案环节本身,轻视向前、向后、向外延伸,综合运用司法手段和职能解决冲突,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消极因素。有的办案中不讲方式方法,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经济发展,有的执法缺乏文明作风和人文关怀精神,导致滋生怨恨情绪,有的案件办结,引发新的矛盾,引起涉法上访。
(六)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本位主义的执法观,损害了法制的统一。由于执法机关现行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受制于地方,一些执法机关往往以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为重,在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中争取管辖权,对一些执法难度大、无经济利益的案件又相互推诿,或者为“保护”本地企业及本系统部门不顾司法公正。
三、树立新的检察工作理念,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当前检察工作中理念上存在的突出问题阻碍了检察职能的全面履行,必须予以解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符合先进法律文化的发展方向,蕴含着实现检察职能的客观规律。笔者认为要确保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应当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渊源,树立新的检察工作理念。
(一)树立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确保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是宪法赋予执政党的历史使命。首先,要坚持党对检察工作领导。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是检察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根本保证。党的方针、政策蕴含着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内涵,对检察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是一致的,既要灵活掌握运用党的方针、政策,又不以政策代替法律,搞法律虚无主义。坚持党的领导,决不能倡行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坚决抵制非党化、非政治化、绝对独立等错误思想。其次,要正确处理具体工作中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充分认识党的领导是对检察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办事,把执行法律与执行党的政策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发挥职能作用。
(二)树立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的理念,明确检察工作的服务宗旨。执法为民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之一,也是检察干警应确立的服务宗旨之一。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不仅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源头。检察权归根到底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是执法的根本目的和要求。坚持以 “执法为民”为宗旨,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办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个案件;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坚决克服执法中的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
服务大局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之一,也是检察干警应确立的服务宗旨之一。检察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各项工作相辅相成。检察工作做得好不好,检察干警工作成效大不大,最终要看维护改革发展稳定以及保障和服务经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大局的成效。服务大局是检察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检察干警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检察工作中现实问题的客观需要。检察工作要以服务大局为服务宗旨,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强化服务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措施,全面发挥维护国家安全、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树立公正执法、监督制约的理念,突出检察工作的主题。公平正义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期待和对法制社会的信心之所在,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目标追求。公平正义的实现有赖于法治国家和公正执法的存在。法治国家要求依法治国、依法治权。而治权必须引入法律监督制约机制。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保证。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当前检察工作的主题。检察机关只有突出好这个主题,才能作好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的这篇文章。
检察干警要做到公正执法,必须建立正确的公正观。一是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彻底扭转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二是兼顾公正与效率的辨证统一,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多种司法手段,创新机制,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三是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协调,做到既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又要立足于稳定社会,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正确处理好打击和预防、治标和治本的辩证关系。
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生腐败。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干警要依法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能,必须做到:一是敢监督。检察干警必须做到严格按法律规定执法;不畏权势不姑息违法犯罪;以严格执法的实际行动来维护法律权威,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检察干警的信任。二是会监督。检察干警只有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切实增强法制观念,才能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权力的正常运行。三是自觉接受监督。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在行使执法权力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制约,包括人民群众的监督,舆论的监督,党的监督,诉讼参与人的监督等。如检察机关正在执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和“一案三卡”制度都充分的体现了这一点。
(四)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彰显检察工作的人文关怀。修订后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是,重义务、轻权利观念对人权保障的负面影响仍然存在。检察工作涉及到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等基本人权的限制与剥夺,应当牢固树立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
加强刑事诉讼中对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保障,一是要严禁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以及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加强对检察工作中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二是要从根本上消除部分检察头脑中固存的“有罪推定”观念,防止随意抓人、伤害无辜。严格贯彻《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三是要完善健全律师辩护、代理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坚决纠正违法限制或剥夺律师履行职责的权利的做法。四是要确立和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决把以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排除在指控犯罪和定案的证据之外。五是要在执法中切实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人格尊严,体现文明执法、检察司法的人文关怀。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刘立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