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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
浅谈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
【关键词】探望权 内容 行使 中止 恢复 执行
探望权制度作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对这一制度在理论上应如何理解,实践中应如何运用,都应进行深入的探讨,才助于今后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本文将就探望权的确立及主体、内容、行使及强制执行等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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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望权的确立及概述
探望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这一制度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我国婚姻法修正后新增加这项权利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潮流;如《德国民法典》第1634条规定:“(1)不享有人身照顾权的父或母一方有权与子女进行人身交往,不享有人身照顾权的父或母一方和人身照顾权权利人应当不作任何有损于子女对另一方的关系或使教育产生困难的行为。(2)家庭法院可以对交往权的范围作出裁判并对其行使作出也第三人有效的详细规定;在法院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非为人身照顾权权利人的父母一方在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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