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务网]中国公务员第一门户! 首页 公务员 公选 公考 司考 演讲 写作 好友 小组
论《刑法》中“国有档案”的含义
日期:8月23日 21时  来源: 
【字体: 【页面调色版 

内容预览:
论《刑法》中“国有档案”的含义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了两个档案犯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两个犯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国有档案”。但是,对于国有档案的范围,刑法、档案法都没有明文规定。因此,正确理解刑法中“国有档案”的含义十分必要,这对于正确执行刑法、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有档案的一般含义

国有档案、顾名思义、即国家所有的档案。根据《档案法》第二条的规定,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其中,国有档案,是指由国家档案部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保管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档案。一般说来,凡是属于国家各级档案馆管理下的档案以···
   系统提示

     本文为会员资料,只提供给本站注册会员才能完整阅读!
        请 点击注册 成为我们的会员


  

  

栏目导航
行政管理  - 工学论文  - 理学论文  - 经济论文 
教育论文  - 秘书工作  - 计算机论文 
相关文章
最新更新
会员操作
公务员专题
行风评议 保先教育 面试 八荣八耻 农村 党委
法院 检察 人大 政协 信访 公安
税务 工商 计生 财政 国土 统计
审计 纪检 农业 卫生 电信 电力
银行 石油 体育 教育 旅游 保险
妇联 酒店 收费站 工会 宣传 公司
煤矿 社区 学校 教师 工厂 广电
行政 水利 会计 组工 思政 廉政
普法 综治 妇联 机关 房产 保密
档案 残联 烟草 人事 药品 科技
经济 县域 民营 燃气 消防 城管
稽查 老干 安全 爱心 保障 扶贫
环境 海关 建筑 粮食 铁路 信用社
幼儿园 办公室 青少年 开发区 女职工 共青团
班主任 招商 三基 十七大 路桥 两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