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ХХХХ公司(发行人): 按照《股票发行与管理规定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贵公司与ХХ律师事务所签定的委托协议书,ХХ律师事务所指派ХХ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贵公司ХХ年度向社会定向发行股权证工作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委托协议书》,本律师审查了如下事项: (1)发行人发行股权证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的章程(草案); (3)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 (4)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5)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7)本次募股资金的运用; (8)本次股权证发行的批准; (9)本次定向发行股权证的实质条件; (10)涉及的其他中介机构等。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声明以下事项: 1、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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